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4115号
申请人:深圳市图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朗山路**中科通产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T14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龙**,广东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普禄科智能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赤湾少帝路**赤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073542。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图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普禄科智能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图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普禄科智能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4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图控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编号为2997499041320190014499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40000元,担保期间为自法院做出同意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生效至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图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普禄科智能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4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