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南法执字第650号
(2019)粤0305执恢4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普禄科智能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蛇口赤湾少帝路1号赤湾工业园A栋四楼A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高水平,该公司员工,职务:人事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普禄科智能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3】42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4)深南法执字第650号,本院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深圳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3】4201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4)深中法劳初字第32号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主动将本案的执行款12572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人民币88元本院已依法上缴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本院认为,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3】4201号仲裁裁决书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