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967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图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朗山路28号中科通产创业园2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T140J。
法定代表人:王欢。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李平,广东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华,广东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智能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赤湾社区赤湾少帝路1号鼎海双创港E座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073542。
法定代表人:王汝钢。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图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智能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7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智能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货款74万元(人民币,下同)及逾期付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智能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818292.98元。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807814.83元,其中包含逾期付款利息63023.3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791.50元;本院另将执行费10478.15元划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7596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庄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