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家乐士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家乐士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与彭岭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4946号
原告深圳市家乐士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钱东辉,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家乐士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家乐士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