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家乐士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银宝山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家乐士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3民终6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区外**地。
法定代表人:唐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裕雄,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家乐士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富地岗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惠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东辉,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州市***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家乐士净水科技(以下简称家乐士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7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负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对模具交付时间约定不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第五条约定,应仅视为原则上双方对模具样品的交付时间为2017年8月19日进行了约定,不能径直否认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变动了交付期限。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模具加工的流程为:先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付模具样品,经小试批产合格验证产品合格,再由被上诉人验收模具视为正式交付模具。因此,上诉人正式向被上诉人交付模具的时间要视被上诉人对模具样品及产品的验收情况而定。根据双方签订的《供货协议书》可知,产品验证于2018年6月后才完成,是被上诉人原因导致模具交付时间有所延迟。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第八条违约条款仅针对交付合格模具时间的延迟情况约定了扣除保证金10万元或者违约金,而非对针对交付模具样品的延迟时间。在被上诉人认定试验产品合格后,上诉人即交付了合格的模具,不存在延期交付的情形,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延期保证金10万元或违约金。
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存在延期交付模具样品的行为,认定事实不清。
(一)根据双方确认的上诉人2月份对账单可知,上诉人于2017年10月16日已经向被上诉人交付一批产品,被上诉人对其中一批模具验收合格的时间应早于2017年10月16日,而非原审法院认定的交付模具时间为2018年6月份。而事实上,被上诉人也是按照分阶段交付模具而支付相应的货款,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从而可以确信双方已实际变更了关于交付模具样品和模具的期限。
(二)因生产产品的需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履行过程中另行达成了《供货协议书》允许交付模具样品和模具的时间可以相应延期,双方对模具交付时间分批次作出了相应调整,《样品认定书》中送样的模具样品仅为其中的最后一批。按照双方调整后交付模具样品的时间,上诉人不存在延期交付模具样品的情形,更不存在延期交付模具的情形。
三、即使认定上诉人存在迟延交货行为,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行使直接扣掉延期保证金的权利,应视为其放弃该权利,无权要求上诉人支付保证金或延期违约金,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被上诉人所称,上诉人存在延期交付模具的情况,但《模具加工合同》第八条第1款的约定,如延期7天以上直接扣掉延期保证金10万元或违约金,而被上诉人支付了全部模具加工款项,并未行使其扣除保证金或违约金的权利,应视为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交付模具样品及模具的时间,以其实际行为表示放弃要求支付延期保证金或违约金的权利。因此,被上诉人另行要求上诉人支付保证金或延期违约金,超过了其权利行使期限,更严重背离了诚实守信原则。而至于被上诉人所称,其不先行支付货款,则上诉人不予发货的说法更是毫无根据。按照双方约定,被上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认为上诉人延期交货,可以直接扣除保证金或违约金。至于上诉人是否交付剩余货物,应另循法律途径主张交付,而不是在先行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再行主张已经丧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公司于庭审中补充: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没有义务承担违约金。即使承担违约金,被上诉人诉请的金额过高,且被上诉人未有证据证明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亦未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延期交付。上诉人是在双方实践操作的过程中经过磋商后在被上诉人不断地追加生产数量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的最终的交付期限里完成交付。
家乐士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家乐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延期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19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双方共同签订了《模具加工合同》,合同约定:正式3D工程图纸设计时间提交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模具交付时间为2017年8月19日;模具制造时间从甲方提供正式3D图纸开始计算,60天内完成符合图纸的合格模具样品;乙方留延期保证金10万元,从首期模具款扣减,如保证如期交付合格模具再尾款补偿支付,如延期7天以上直接扣掉,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或不能完成甲方要求的模具制造周期导致延期,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于每延迟一天处于0.3%模具总款迟延违约金,直接从二期或是第三期模具费中扣除,合同总价款为125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了1266974.36元模具款。原告为证明其于2017年6月5日将涉案图纸提供给被告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邮件截图,邮件显示“主题:家乐士图纸3D,发件人:XXX@clx360.com,发送时间:2017年6月5日16:39,收件人:guoqs”;2017年6月5日,“主题为:答复:家乐士图纸3D,发件人:郭秋生
另查,原、被告均确认:案涉模具由双方经书面验收合格后,将模具留在被告处,由被告使用模具为原告加工产品。被告还称,《模具加工合同》中所约定的模具,其于2018年6月份生产完成。被告为证明其未逾期交付货品,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样品认定书》,样品认定书显示:“供应商,送样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加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按照双方在上述加工合同中的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加工的模具的交付时间为2017年8月19日,模具制造时间从原告提供正式3D图纸开始计算,60天内完成符合图纸的合格模具样品。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将案涉的模具图纸通过邮件发送被告,被告理应按约于2017年8月19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模具交付给原告。现被告直至2018年6月份才向原告交付模具,其提交的样品认定书中显示的模具交付时间(2018年5月20日)也远迟于合同约定,由此可见,被告确实存在迟延交付模具的违约行为,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按约定支付100000元迟延交付模具违约金,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另行达成了默认协议允许相应延期,但其并未对此举证予以证明,原告虽然已接收被告交付的模具及其样品,但权利的放弃必须明示,原告接收模具并不代表原告已放弃追究被告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因此,被告的上述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惠州市***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家乐士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明确约定“正式3D工程图纸设计时间提交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模具交付时间为:2017年8月19日。”,被上诉人于2017年6月5日将案涉的模具图纸通过邮件发送上诉人,上诉人应按约于2017年8月19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模具交付给被上诉人,但上诉人直至2018年6月份才向被上诉人交付模具,上诉人存在迟延交付模具的违约行为。上诉人主张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对交付期限作了变更,但其提供的《供货协议书》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同意延期交付模具,也无法证明是由于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模具交付时间延迟,故对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上诉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上诉人支付100000元迟延交付模具违约金,理由充分,一审判决予以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惠州市***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惠州市***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 巍
审 判 员  刘艳妹
审 判 员  邓耀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汤美玲
书 记 员  王威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