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家乐士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家乐士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340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代理人:金帅,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家乐士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富地岗第二工业区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71771B。法定代表人:陈惠东。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家乐士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20】185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2020年3月1日至31日的工资差额1422.73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支付2020年7月1日至8月14日的工资13652元;3、支付2020年7月24日至7月26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92.56元;4、支付2020年1月1日至8月1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975.21元;5、支付律师代理费605.14元;6、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共计19837.94元,本院依法将执行款19643.34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本案执行费194.6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本院划付的执行款19643.34元,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20】1855号仲裁裁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20】1855号仲裁裁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家乐士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837.9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小东

审判员  叶小丽

审判员  林俊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朱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