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家乐士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家乐士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773号
原告:***,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帅,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家乐士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惠东。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丽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