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82财保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省**市华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青杠园社区垒城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GRRQC7P(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贵州祥辉集团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中枢街道北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33312552Y。
法定代表人:**战,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省**市华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祥辉集团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黔0382财保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祥辉集团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贵州省**市华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为由向遵义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遵义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1日将相关材料交由申请人送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省**市华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基于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而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祥辉集团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的冻结。
解除保全申请人全贵州省**市华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其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