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82财保10号
申请人:贵州省**市华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中枢办事处青杠园社区垒城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GRRQC7P(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祥辉集团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中枢街道北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337312552Y。
法定代表人:**战,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省**市华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遵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祥辉集团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在200000元范围内采取冻结措施。2020年5月28日,遵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及财产保全函等交申请人送至本院。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以2020年5月25日签发的保险单号AGYA228Z0120Q000009B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省**市华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祥辉集团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冻结的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贵州省**市华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