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华润恒富燃气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华润恒富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024执6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洪洞华润恒富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洪洞华润恒富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1024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返还申请人本金8122.08元,执行费50元,共计8172.08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洪洞华润恒富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洪洞华润恒富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需要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1024执61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太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