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文书名称}
(2020)晋1024民初1062号
原告:洪洞华润恒富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洞县拱汾街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天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天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师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洪洞华润恒富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洪洞华润恒富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天然气壁挂炉费用33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11月份购买原告天然气壁挂炉,型号为万和32kw。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提供按照服务,并且被告在原告关于*****壁挂炉安装明细表及确认单上均签字确认,一直正常使用原告的壁挂炉。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壁挂炉费用33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本院多次查找,均无法联系到被告***。在本院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地时,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洪洞华润恒富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洪洞华润恒富燃气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左方丽
二0二0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