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华润恒富燃气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华润恒富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24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华润恒富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县拱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83816278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县人民法院(2020)晋1024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十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172.08元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