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华洲利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执679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毅哲大厦205,组织机构代码741247916。

法定代表人陈永鸿。

被执行人安华洲利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观光路安华洲利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1892749X。

法定代表人涂彬锋。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华洲利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华洲利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2612704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单位进行财产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殷万江

人民陪审员  黄 芳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