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886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陂头吓社区深圳岭南工业园(103栋)厂房B壹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00700U。

法定代表人:林再亮。

委托代理人:李龙畅,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家锋,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毅哲大厦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47916R。

法定代表人:陈永鹏。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岭南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679390元(人民币,下同)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款701552.77元付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已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项692230.47元,其中包含迟延履行利息12840.47元;本院已将执行费9322.3元划缴国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165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