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民终19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深圳市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4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的原审诉讼请求:1.中城公司支付X科技工业厂区水电、消防工程款约1435084.95元及利息(以中城公司与业主诉讼案中法院最后认定的评估结果来确定应付款项和计算利息的起点);2.中城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判决结果:一、中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435083.89元;二、中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利息(以1435083.89元为计算依据,自2015年4月14日起算,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4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450元,由中城公司负担。***已预交的26450人民币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中城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50元,拒不缴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上诉人中城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请驳回中城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系涉案项目的项目经理,在***明确其系以中城公司的名义将涉案工程分包予***施工并签订了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原审认定中城公司与***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中城公司称***系以其自己的名义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但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在***已完成了涉案工程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中城公司应当向***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中城公司以其与***之间系挂靠关系为由主张涉案工程款应由***承担、其无须承担,于理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作为中城公司的代表与***于2013年10月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结算的具体时间,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为该协议签订后的二十年,***于2016年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中城公司主张***的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减扣措施费和违约金的问题。中城公司与***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扣除税收、管理费、水电费、临时设施、保险等12%后,剩余归***所有”,双方并无另行扣减措施费、违约金的相关约定。中城公司请求扣减措施费、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在扣除已付工程款及补充协议约定的12%后认定中城公司应向***支付工程款1435083.89元及利息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泷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