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华洲利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谢渭彬深圳市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民辖终10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洲利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中心路致远大厦B座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2749X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毅哲大厦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4791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华洲利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56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安华洲利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瑜瑜
审判员*伊
代理审判员*丹妮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