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烨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抚州市骏捷网络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鑫烨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民初5537号
原告:抚州市骏捷网络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环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93772611P。
法定代表人:陈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鑫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青云巷政府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76104742T。
法定代表人:喻振华,执行董事。
原告抚州市骏捷网络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鑫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2020年9月30日,原告抚州市骏捷网络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抚州市骏捷网络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市骏捷网络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抚州市骏捷网络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慧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