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701财保15号
申请人:新疆鑫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第七师125团机关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MA78B0BQXJ。
法定代表人:陈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燕,新疆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勤奋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胡杨河市工业园工业大道18号-0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30MA78KAH52Q。
法定代表人:葛善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鑫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勤奋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奎屯市支行的存款350000元。申请人新疆鑫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鑫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勤奋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奎屯市支行的银行存款3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徐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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