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732号
原告:成都四通瑞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市经济开发区汇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玉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宝成,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亲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场镇社区正街57号2幢1单元6号。
法定代表人:邓黎伟。
原告成都四通瑞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亲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四通瑞坤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四通瑞坤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四通瑞坤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6元,由成都四通瑞坤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海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尤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