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2104号
原告:成都四通瑞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经济开发区汇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玉春,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阳旭,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成都四通瑞坤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四通瑞坤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四通瑞坤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建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尤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