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5496号
原告:山东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府前街北、东四路东东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6878144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公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31723923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威海市园林管理局,住,住所地:威海市公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0005533730857。
负责人:**,局长。
原告山东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园林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山东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