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3387号
原告:山东大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府前街北、东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68781445。
法定代表人:王顺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山东钧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国永,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荣成市崖头镇崖兴村****,现住址××。
被告: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公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31723923J。
法定代表人:戚海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阳,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祎伟,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住,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公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000581932200x。
法定代表人:张晓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藤蕾,山东众成清泰(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大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毕国永、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大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大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6元,减半收取计4928元,由原告山东大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素红
人民陪审员 陈倩倩
人民陪审员 刘安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廷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