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大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毕国永、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3387号

原告:山东大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府前街北、东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68781445。

法定代表人:王顺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山东钧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国永,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荣成市崖头镇崖兴村****,现住址××。

被告: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公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31723923J。

法定代表人:戚海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阳,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祎伟,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住,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公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000581932200x。

法定代表人:张晓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藤蕾,山东众成清泰(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大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毕国永、山东绿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大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大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6元,减半收取计4928元,由原告山东大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素红

人民陪审员  陈倩倩

人民陪审员  刘安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廷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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