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通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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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2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051号。
法定代表人:姜小波,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秀华,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严卷明,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一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青年路358号2幢3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严卷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陈秀华、严卷明、浙江一通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702执753号案件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爱军
审判员朱志福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