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金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443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金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陂区南翔一路68号1栋3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MA59DE5X57。
法定代表人:李世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遵义市汇川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福州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037660566736。
负责人:龙厚浪,该单位局长。
申请执行人广州金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遵义市汇川区城市管理局)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遵义市汇川区城市管理局)银行存款人民币395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冷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