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12民初20525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贵州省盘县。
被告:杭州亮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768号2号楼3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CFRN54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亮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亮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亮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褚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