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5民初号5431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9月17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杭州亮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浩奇,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CFRN54Q。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航海路****楼**。
委托代理人:金宇天,男,汉族,1987年3月19日生,住浙江省东阳,住浙江省东阳市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5年9月21日生,住浙江省湖州,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原告***、杭州亮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卫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