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亮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禾花木园艺场、杭州亮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6000号 原告:杭州***禾花木园艺场,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吟龙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H14EA3B。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亮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杭海路768号2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CFRN54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禾花木园艺场与被告杭州亮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禾花木园艺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禾花木园艺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杭州***禾花木园艺场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