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8704号
原告:***锦园艺场,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镇江村14组6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杭州亮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堡街道杭海路768号2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锦园艺场与被告杭州亮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锦园艺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园艺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园艺场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