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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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3907号
原告:长兴中海沥青砼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东山村箸坞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8C8JH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亮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768号2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兴中海沥青砼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亮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2021年9月29日,原告长兴中海沥青砼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兴中海沥青砼搅拌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兴中海沥青砼搅拌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保全费790元,合计1627.5元,由原告长兴中海沥青砼搅拌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