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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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2506号之二
原告:德清中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城西村抛大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亮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768号2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清中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亮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德清中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清中康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中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201.5元,保全费1045.63,合计2247.13元,由原告德清中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