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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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3660号之一
原告:德清县胜欧建筑材料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德清县下渚湖街道八字桥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亮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768号2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胜欧建筑材料厂(普通合伙)与被告杭州亮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县胜欧建筑材料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2元,保全费1071元,合计2323元,由原告德清县胜欧建筑材料厂(普通合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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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