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21民初33号
原告:郎溪县静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宁芜南路4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WM01J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亮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768号2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CFRN54Q。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郎溪县静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亮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郎溪县静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9554元,本院已通知原告郎溪县静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但原告郎溪县静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规定缴费期限内尚未缴纳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郎溪县静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郎溪县静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