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辖96号
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石桥工业园金桥南路A1043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一:济南天辰试验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汉峪金谷A4-3号楼3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立刚。
被告二:**市思远工程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孙家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明。
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济南天辰试验机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二**市思远工程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南京研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ZL201510332228.5号升降装置及采用升降装置的全自动混凝土抗渗仪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5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6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升降装置即采用升降装置的全自动混凝土抗渗仪及采用密封渗透装置的全自动抗渗仪发明专利,2018年1月23日,原告取得上列发明专利。2018年7月3日,原告取得上列专利权;该发明涉及一种升降装置,包括第一固定架,上下位移驱动装置升降柱、固定座及锁定件。第一固定价包括下固定架及垂直设置在下固定架上的垂直固定件,上下位移驱动装置固定在下固定架上,升降柱的一端与上下位移驱动装置的伸缩端固定连接,且上下位移驱动装置的伸缩端、升降柱与第一固定架的下固定架垂直,升降柱上设置有卡槽,固定座上设置有穿过孔,升降柱的自由端穿过固定座的穿过孔,锁定件固定座下表面固定连接锁定件的卡入端与升降柱上的卡槽相正对,在锁定件的卡入端卡入升降柱上的卡槽中后,上下位移驱动装置的伸缩端带动固定座上、于下运动,该本发明还提供一种采用升降装置的全自动混凝土抗渗仪。2020年4月20日,原告发现被告一在**市向被告二销售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的设备并进行证据保全。由于被告侵害原告的专利权,以低价销售该全自动混凝土抗渗仪,致使原告销售量严重减少。为维护合法权利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因本案所涉专利类型为发明专利,案情复杂,故本院决定提级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宣建新
审判员 宋 菁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