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特289号
申请人:济南一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清市中医院,住所地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濮孟轩,院长。
申请人济南一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清市中医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申请人济南一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一果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济南一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济南一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静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