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5574号
原告: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南关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138987358P。
法定代表人:王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
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经营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其福建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包给被告,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成本由承包人自负。2015年9月16日,被告以原告名义与漳州永鸿文化广场投资公司签订《永鸿商业广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永鸿商业广场地下室及5#6#楼工程的施工。2015年9月23日,被告以福建分公司名义与案外人郑步勋签订《工程项目内部经营责任承包协议》,约定由郑步勋承包经营案涉工程。2015年底案涉工程开工,2017年年初,郑步勋因故不再施工,被告接手对案涉工程进行直接管理,工程款支付由被告进行审批。2019年5月16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截止起诉之日,漳州永鸿文化广场投资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02447436元。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根据被告审批支付材料款、人工费、借款、分包工程款等合计96250098.88元;另因被告及郑步勋未支付分包款、材料款等导致原告被起诉,支付律师费1281800元、诉讼费161165.3元,履行法院判决支付工程款26969446.9元,合计124662511.08元。原告因案涉工程共收入工程款102447436元,支出124662511.08元,多支出的22215075.08元应由被告承担,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22215075.08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至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经营承包合同》并未指向具体工程,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地管辖原则;上述《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经营承包合同》10.1已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发包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故本案应由发包人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即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甘馨韵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昊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