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灌南县润居门窗厂、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724民初442号 原告:灌南县润居门窗厂,住所地:灌南县经济开发区连云港路与深圳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5653234054。 法定代表人:汪年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区赣马镇南关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13898135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6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 被告:江苏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东北路西侧上城国际33号楼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6945182092。 法定代表人:江平,董事长。 原告灌南县润居门窗厂与被告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灌南县润居门窗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灌南县润居门窗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8元(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包 凡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