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执36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138981358P,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南关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基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WPF2AXK,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云片区长白山路东、云门路北。
法定代表人:**。
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基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707民初44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江苏基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3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11月14日,本院与申请人谈话,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告知其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2022年11月15日,本院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三、2022年11月14日、11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均已被另案冻结,本院遂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轮候冻结,另有部分帐户系农民工保证金账户,本院未能冻结成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11月18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综合管理平台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另有三件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完毕。
五、2022年12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六、2022年12月6日,本院约谈被执行人,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陈述可将连云港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海岸明珠5号楼部分未售商品房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后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被执行人的抵偿方案。
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对江苏缘森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建设工程款债权的执行线索。
七、2023年1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八、2023年1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九、2023年2月9日,本院至江苏缘森置业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与被执行人的工程款结算情况。江苏缘森置业有限公司陈述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江苏基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目前无待付工程款,但合作项目未做最后结算。
同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基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缘森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建设工程款债权15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十、2023年2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现场调查、照片、视频资料、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另有部分帐户系农民工保证金账户,本院未能冻结成功,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基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缘森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建设工程款债权1550000元,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707民初4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