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7民辖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关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审第三人:**,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上诉人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3)苏0722民初33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镇××路××号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了所谓的协议第12条约定,若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涉案合同的乙方为本案的被上诉人,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中载明的其住所地为赣榆青口镇黄海路79号,故本案应依法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管辖,而非东海县人民法院管辖。即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也应由涉案合同所谓的被告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江苏省东海县,属于原审法院司法辖区。故原审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主张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抗辩有关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也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