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724民初385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硕项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138981358P,住所地连云港赣榆区贛马镇南关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