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海宇欣公司与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公司重庆市工贸学校等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5民初1844号
原告:重庆海宇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6号18幢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051704309。
法定代表人:况欣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小敏,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阳村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3827200。
法定代表人:李庆,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龙,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冰冰,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泥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青枫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XE6DW3R。
法定代表人:李忠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龙,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冰冰,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85142F。
法定代表人:肖方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龙,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冰冰,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海宇欣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宇欣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工贸学校)、重庆泥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泥彩公司)、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公司)串通招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宇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被告工贸学校、泥彩公司、大正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宇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泥彩公司在工贸学校校园物联网自助洗衣购买服务项目竞争性比选的中标无效;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及律师费1.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2年起与工贸学校建立合作关系,由原告为工贸学校提供学校洗衣服务。2018年2月2日,工贸学校发布该校学院物联网自助洗衣购买服务项目竞争性比选公告,公告规定比选代理机构为大正公司,参选条件为注册资金100万,具有类似项目运营经验,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等参选条件和比选的评分标准等。原告随即参与了该项目的竞争性比选。按照比选公告的要求,原告在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了参选文件,2018年2月9日,工贸学校与大正公司共同发布中选结果公示,公示泥彩公司为第一中选候选人暨拟中选人。但据原告了解,泥彩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才刚刚成立,且初始注册资金仅10万元,2017年11月20日才增加注册资金为100万元,2017年12月12日又增加为125万元。在2017年12月20日泥彩公司的经营范围才增加了“电气设备销售与维修”一项,2018年1月17日又变更为“电器设备销售与维修”,而此后距招标时间仅仅只有不到一个月,因此,泥彩公司不可能满足参选文件确定的参选条件。另外,在中选结果公示中显示的中选价格也表明泥彩公司的价格高于原告的报告。而泥彩公司不仅参与了比选,还最终中标。
原告认为,如前所述,泥彩公司不符合参选条件且比选的主要条件不如原告,但其却参选并中标,足以表明三被告恶意串通,排挤原告公平竞争,对原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泥彩公司中标应属无效。故原告依据《招标投标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院起诉。
被告工贸学校辩称:一、工贸学校不存在与同案被告泥彩公司、大正公司串通招投标的行为。1、整个比选过程中,工贸学校经过严格的集体决策,依法委托代理公司,依评选结果确定中选单位,没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更不存在所谓与泥彩公司、大正公司串通招标。原告在得知比选结果后,便多次向工贸学校、大正公司对本次比选过程及结果提出质疑,并向工贸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工贸学校、大正公司收到原告提出的书面质疑函后,认真对待,核查了整个比选流程,认为原告提出的质疑不能成立,并以书面形式回复了原告。而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原告的举报后调查了整个比选过程,得出“比选过程中工贸学校的工作人员没有违法违纪情况”的结论,并已经回复原告。
2、针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所谓“串通事实”,答辩如下:(1)关于中选人泥彩公司是否满足参选条件的问题。比选文件中对参选人的条件、经营业绩等有明确要求,泥彩公司只要满足要求,即可作为参选人参选,且评选专家已按比选评分的标准对原告和泥彩公司的经营业绩作出评分,工贸学校无理由也不应当随意推翻评选专家的结论。(2)关于中选价格的问题。本次比选并未采用“最低中标价法”,而是采用“综合评分法”(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50条、第52条的规定)。参选价格,并不是本次比选的唯一评价标准,只是综合评分的某一方面。
二、工贸学校本次选择校园物联网自助洗衣服务,依法无需也并未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只是基于最优原则和保护国有资产的考虑,采用了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由于法律法规并未对竞争性比选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本案涉及的比选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范围,且本次比选也不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本次比选合法合规,不侵害其他第三方利益,合法有效。
另,针对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确认中标无效”,一方面,本案不存在“中标”,是中选。另一方面,原告诉请要求“确认中标无效”,中标或中选,属于法律事实行为,其本身不具有进行法律评价的意义。从法律上讲,本案中的中选通知书或原告与泥彩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才具有进行法律评价的可能。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要求赔偿损失6万元及律师费1.5万元”。对此,本案中工贸学校、泥彩公司、大正公司均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不存在赔偿损失的说法;至于律师费,这是原告自身的行为,与工贸学校无关;也无任何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工贸学校承担律师费。综上,工贸学校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应当全部驳回。
被告泥彩公司辩称:一、泥彩公司同意同案被告工贸学校的答辩意见,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全部驳回。二、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补充以下意见:1、泥彩公司是否符合参选条件的问题。(1)比选文件未对参选人有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的限制。泥彩公司虽然成立时间不长,但其股东重庆赤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耳公司)原投资另一家同样经营物联网洗衣服务公司重庆喜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洗公司);后因其他原因,赤耳公司投资设立泥彩公司继续经营物联网洗衣服务,泥彩公司经营团队中有多人亦系原喜洗公司员工,泥彩公司有较强的提供物联网洗衣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另泥彩公司已于2018年8月14日在重庆股权转让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企业代码300470)。因此,泥彩公司完全符合本次比选的参选条件,原告的推断不符合事实。2、泥彩公司的参选报价问题。工贸学校已经说明,本次比选采用综合评分法,不是最低中标价法,参选价格只是众多评分标准中的一项。另外,泥彩公司提出的参选价格,是在充分考虑经营成本、市场环境、经营风险等各方面因素的情况下,提出的合理价格,该价格亦与同时期校园洗衣服务的市场价格相当。不能因泥彩公司的报价高于原告的报价,就推定泥彩公司存在串通招标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综上,答辩人符合参选条件,参选价格合理,不存在与工贸学校串通招标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被告大正公司辩称:大正公司同意本案另两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全部驳回。补充两点意见:一、大正公司是依法登记设立且具有从事招投标代理资格的有限公司,其依法合规的完成本案所涉竞争性比选的代理工作,不存在与本案另两被告串通招标的情形。二、比选过程中,评选专家发现原告提供的参选文件存在问题:1、原告提供的洗衣机品牌证书是“海飞”牌,但其在执行方案中列明的洗衣机品牌却是“海信”,前后不一致。2、原告提供的服务执行方案文件,针对的是重庆师范大学而非本次比选的服务采购方工贸校。3、原告提供的参选文件未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供原告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行为记录的承诺。基于前述情形,本拟将原告的参选文件作废处理,但评选专家考虑尽量给予原告参与竞争的机会,依然对其参选文件进行综合评分。因此,原告已经获得了充分的参与竞争的机会,没有理由推定大正公司与另两被告存在串通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以及本案其余证据是否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本院将结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2日,工贸学校发布《重庆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校园物联网自助洗衣购买服务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比选人:工贸学校;比选代理机构:大正公司。该文件包括: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三章用户需求书;第四章参选文件格式。在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中主要记载:1、工贸学校拟对该学校A、B、C、D、E栋学生公寓进行物联网智慧洗衣服务;本项目通过公开竞争性比选方式选择中选人(合作运营商);由中选企业提供洗衣设备、安装及维护,学校提供安装场地。2、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中一般要求为比选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资质要求为注册资本在100万(含)以上,具有类似项目的运营经验,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的公司。本次比选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大正公司网站上发布。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包括比选申请人须知和投标须知,主要记载:1、比选人申请人资格要求除一般要求、资质要求外,还有信誉要求:由投标人自行承诺近三年无犯罪行贿记录,格式自拟。2、评选:评选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选小组负责;评选小组按照下述的“评分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并结合第四章对参选文件进行评审。形式和响应评审及“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选依据。3、综合评分(标准条件见综合评分条件标准)中分为资源占用费(3分)、企业业绩(5分)、技术标准要求(20分)、施工安装方案(16分)、管理运营方案(12分)、服务承诺(2分)、报价部分(洗涤服务单价)(25分)、烘干服务单价(10分)、响应文件的规范性(2分)、洗衣机网络平台使用费比例(5分)。其中,企业业绩要求近3年(2015年1月1日至今)每有一个校园物联网自助洗衣业绩得1分,最多得5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4、合同授予:在开选后3个日历天内,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天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参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第三章用户需求书对资源占用费、产品要求、数量要求、比选申请人参选时必须提供采购设备、辅材、备件清单等以及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拟定条款等内容进行告知。第四章参选文件格式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比选申请函、资格审查资料、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竞选保证金、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及服务方案和承诺。
之后,原告、被告泥彩公司等公司参加涉案项目的竞争性比选。原告的参选文件中包括了:1、比选申请函,其比选报价为标准洗衣程序(含洗涤、清洗、脱水等)2.6元/桶,烘干2元/桶,资源占用费9%,网络平台使用费6%;2、营业执照,原告成立于2014年8月1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销售、安装、维修机械设备、制冷设备;销售:自助洗衣机、烘干机、洗鞋机、干衣机;洗衣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3、类似项目业绩:提交了原告与西南医科大学、重庆师范大学、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四川理工学院、电子科技大学(九里提校区)、四川三河职业学院6家单位签订的合同等材料。
被告泥彩公司的参选文件中包括了:1、比选申请函,其比选报价为标准洗衣程序(含洗涤、清洗、脱水等)4元/桶,烘干2元/桶,资源占用费9%,网络平台使用费6%;2、营业执照,被告成立于2017年10月12日,注册资本为125万元,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物联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器设备销售及维修;数据处理;3、《无犯罪行贿记录承诺书》,承诺公司、法人、必选项目的被授权人、技术运营等其他参与项目人员无犯罪行贿记录;4、校园物联网自助洗衣业绩:(1)被告与重庆市长寿川维中学校在2018年1月22日签订的《泥彩智联共享洗衣机校园合作协议》,合作期间为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2)被告与重庆市开州区职业教育中心签订的《科创合作协议》,由被告引进泥彩智慧洗衣房项目,运营期间2018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3)被告与重庆机电学院合弘后勤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泥彩智联共享洗衣机校园合作协议》,合作期间为2017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4)被告与重庆大学软件学院在2017年12月14日签订了《物联网体感大数据实验室战略合作协议》,其中试验内容包括物联网家电(智慧洗衣房)等,协议有效期为6年;(5)被告与重庆市綦江职业教育中心在2017年12月4日签订的《智联共享洗衣机合作协议》,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4日;(6)被告与重庆巴川学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20日签订了的《“泥彩智慧洗衣房”战略合作协议》,试运营期间为2018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
2018年2月8日,涉案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作出《比选报告》。该报告主要内容:1、比选方式为公开比选;2、评标委员会依法由3人组建;3、有包括原告、被告泥彩公司等在内的五家公司递交了投标文件;4、3位评委就《形式及响应性评审表》《资格后审申请文件评审表》《报价评分计算表》《业绩评分表》《技术标准要求评分表》《其它评分表》等进行评分。其中:《形式及响应性评审表》《资格后审申请文件评审表》中关于“比选申请人资格”项、比选人“一般要求”“资质要求”“信誉要求”项等,被告泥彩公司均为合格;《业绩评分表》中“近3年(2015年1月1日至今)每有一个校园物联网自助洗衣业绩得1分,最多得5分”项,被告泥彩公司得分为5分;5、最终的《评分汇总表》显示,原告与被告泥彩公司初步评审为合格;报价评分原告为42分、被告泥彩公司为40.5分;业绩评分、技术标准评分相同,均为5分、20分;其它评分原告为21.5分,被告泥彩公司为28.20分;总分泥彩公司93.70分,名次为1;海宇欣公司为88.50分,名次为2。6、推荐中标候选人为综合评审得分排名前三名的投标人。
2018年2月9日,涉案项目的中选结果进行了公示。第一中选候选人为泥彩公司、第二中选候选人为原告、第三中选候选人为重庆予独科技有限公司;拟中选人泥彩公司,中选价为标准洗衣程序4元/桶,烘干2元/桶,资源占用费9%,网络平台使用费6%。
2018年2月12日、2月28日,大正公司向原告作出两份《质疑回复函》,对于原告就涉案项目评选结果提出的相关质疑进行了回复:1、原告提出拟第一中选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无洗涤相关业务,而比选文件资质条件只要求“注册资本在100万(含)以上。具有类似项目的运营经验,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的公司。”,并未要求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有洗涤相关业务,经查询拟第一中选单位的注册资本为125万元,满足比选文件的要求。2、原告对拟第一中选单位的业绩真实性提出质疑,大正公司近日会同招标人相关监督人员对拟第一中选单位的业绩进行了核实,经实地查看调查与拟第一中选单位提供的业绩相符,故其业绩是真实有效的。
2018年3月7日,大正公司向原告作出《质疑回复函(3)》,对原告再次提出的相关质疑进行回复:1、对于原告提出的“质疑一”,大正公司已在2018年2月12日发出的回复函中明确回复了拟第一中标候选的注册资本金为125万元满足比选文件要求,业绩经调查核实是真实的,故拟第一中标候选人满足比选文件资质条件要求。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告要求公开的内容属于商业机密,所以不便于对原告公布相应内容。同月14日,大正公司向原告作出《质疑回复函(4)》,对原告再次提出的相关质疑进行回复:1、根据本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委员会认定:比选文件中并未要求公司经营范围,只要公司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上,且具有洗衣项目运营业绩的单位均满足比选文件资格要求。拟第一中选人(泥彩公司)提供的投标资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满足比选文件要求。2、经大正公司与招标人沟通:并未有单位进场进行施工。只是招标人为了确保能够按时给学生提供洗衣服务,由招标人安排人员先行对基础部分进行施工,为避免引起误解招标人已停止了基础部分的施工。
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被告工贸学校发出《材料反映函》,反映如下问题:1、认为泥彩公司没有该项目的比选资格,认为其经营范围中并没有《竞争性比选公告》中具有类似项目的经营范围。2、对泥彩公司提供的比选文件的业绩存在合理怀疑。3、认为招标代理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综合评分,我司的企业业绩、技术要求标准、报价部分(洗涤服务单价)等均优于第一中选候选人,但评选结果却是第一中选候选人为第一,我司对比选的公平公正存在合理怀疑。我司向招标代理公司提出此次招标比选公司的资格问题,招标代理公司没有进行正式的回答。4、第一中选候选人现已在学校进行施工,我司有合理怀疑此次招标的公平公正。
2018年6月21日,工贸学校向原告发出《回复函》,针对原告对涉案项目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的投诉。经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认定: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没有发现违纪违法现象,因此贵单位投诉为无效投诉。
2018年7月17日,比选代理机构大正公司向泥彩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泥彩公司为涉案项目的中选人。告知泥彩公司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7日内到业主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庭审中,被告陈述工贸学校与泥彩公司已签订正式的合同,并于2018年8月后开始正式运营。
另查明:原告重庆海宇欣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1日,经营范围为销售、安装、维修:机械设备、制冷设备;销售: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自助洗衣机、自助售货机、自助咖啡机、复印机、饮水机、吹风机、烘干机、洗鞋机、干衣机;洗衣服务;洗衣机维修;计算机软件开发。
被告泥彩公司现经营范围包括物联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器设备销售及维修;数据处理;智能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洗涤服务等。
被告大正公司成立于1995年4月25日,经营范围为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及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规定,评选小组按评分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并结合参选文件对各申请人进行评审。其中,不仅包括了比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还包括综合评分表中各项目的具体要求。现被告泥彩公司在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2月8日10:00时之前注册资本已达125万元,满足注册资本的要求。对于申请人的运营经验、能力等,被告泥彩公司按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交了相应的参选材料,亦由评审小组对各申请人包括企业业绩、技术标准要求、施工安装方案、管理运营方案、报价部分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评分。原告对被告泥彩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业绩等提出质疑和反映,被告大正公司、工贸学校均予以回复处理。现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之间恶意串通投标,排挤原告。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泥彩公司在涉案项目的中标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律师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海宇欣电器有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重庆海宇欣电器有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华
审 判 员  刘光英
人民陪审员  许培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刘德宝
书 记 员  杨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