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6636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庭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庭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广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京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MK602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
被告:***,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男,199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广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2021年10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