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华冠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与平顶山华冠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电力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履行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确定义务告知书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以下统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必须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并视情节轻重对不自动履行的义务人给予如下处罚:
一、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三、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五、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上国家征信网,限制高消费,被相关媒体曝光等,个人声誉受损,在经商办企业、个人就业、金融贷款、出入境、子女上学、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第一、七、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特此告知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411民初126号
原告:***,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书鑫,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华冠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大志,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平顶山华冠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平顶山**电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学真,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锋,河南容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中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闪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奋飞,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平顶山市中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缑轩初,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平顶山华冠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电力公司)、平顶山**电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工贸公司)、平顶山市中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业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宁书鑫,被告华冠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大志,**电力工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贺锋,中业人力资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奋飞、缑轩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冠电力公司、**电力工贸公司、中业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80056.22元;2、诉讼费由华冠电力公司、**电力工贸公司、中业人力资源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于2000年9月份到华冠电力公司下属的汽车运输公司上班。2009年12月28日,华冠电力公司又将***安排到关联公司**电力工贸公司工作。2019年1月,华冠电力公司将***变更为劳务派遣工,让***与中业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工作地点一直没有变化,仍然在华冠电力公司上班。***自2000年9月份上班至今,其每月发放的实际工资一直低于最低工资。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判令华冠电力公司、**电力工贸公司、中业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80056.22元。
华冠电力公司、**电力工贸公司辩称,1、***的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2、***要求的补足最低工资和实发工资之间的差额,对华冠电力公司、**电力工贸公司来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从2019年元月份开始就不在华冠电力公司、**电力工贸公司处上班,而在2019年初***与另一被告平顶山市中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所以***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不应该支持。
中业人力资源公司辩称,1、***所提的所谓"劳动争议"是否经过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本案而言,中业公司并未收到劳仲委的应诉通知,***在起诉状中也没有明确是否经过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因此,中业公司不清楚前置程序的情况,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2、***的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从上述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案件,劳动者应当先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3、***大部分诉求,超出了相关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收到当月工资时,知道且应当知道自己所收到的工资是否低于平顶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其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控告。中业人力资源公司认为,超出一年时效的诉求部分,应当予以驳回。4、如果***在劳务派遣期间已经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单位华冠电力公司、**工贸电力公司向***支付的工资不应当少于平顶山市最低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中业人力资源公司注意到,用工单位华冠电力公司、**电力工贸公司具有国有企业背景,基本能够模范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能够提供正常的劳动,中业人力资源公司相信用工单位向***发放的工资不会少于平顶山市最低工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如果人民法院最终查明用工单位向***发放的工资确实存在违反《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则应当由用工单位华冠电力公司、**电力工贸公司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应当驳回***对中业人力资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双方围绕各自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合同、工资表,华冠电力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业人力资源公司提供的劳务合作协议及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00年9月份到华冠电力公司下属的汽车运输公司上班。在2009年12月28日,***与**电力工贸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12月28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9年华冠电力公司与中业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作协议,随后,2019年1月1日,***与中业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被派遣到华冠电力公司处上班。2020年华冠电力公司与中业人力资源公司续签了劳务合作协议,***又与中业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作地点仍然为华冠电力公司。***提供的200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工资表中显示存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其差额分别为:2010年工资总差额2440元,2011年工资总差额5240元,2012年工资总差额4740元,2013年工资总差额5350元,2014年工资总差额2160元,2015年工资总差额4650元,2016年工资总差额3250元,2017年工资总差额4110元,2018年工资总差额7910元,2019年工资总差额9464元,2020年工资总差额10200元,共计59514元。
另查明,2008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50元,2009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50元,2010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2011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080元,2012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080元,2013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240元,2014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240元,2015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2016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2017年1月至9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2017年10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2018年1月至9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2018年10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2019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2020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刘瑞丽于2020年10月份办理了退休手续。华冠电力公司与**电力工贸公司系关联公司。***于2020年10月办理退休手续。2020年12月28日***向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当日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平劳人仲案字(2020)027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最低工资制度是国家层面以法律形式干预工资分配并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制度,也是政府调节经济活动、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案中,***在已向用工单位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用工单位的华冠电力公司应当向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但事实情况是,华冠电力公司自2010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低于当地工资标准向***发放工资的情形,华冠电力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及《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的相关规定,应承担向***支付工资差额59514元的责任。关于申请仲裁的时效问题。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用人单位没有书面通知劳动者拒绝支付全部工资的情形之下,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未足额发放工资的争议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于2020年10月退休,故其申请仲裁未超出一年的仲裁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平顶山华冠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工资差额59514元;
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平顶山华冠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齐晓旭
人民陪审员  李 超
人民陪审员  吕高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晶晶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示、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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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6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