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能宏科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中能宏科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22民初843号
原告:新疆中能宏科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轮台县。
法定代表人:*保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迪那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库尔勒市。
原告新疆中能宏科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宏科公司)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中能宏科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中能宏科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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