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民初371号
原告:广西元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37号三楼32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17107806。
法定代表人:巫克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雷云,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翊武路58号10楼二层-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200002449E。
法定代表人:蔡如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亮,该公司员工。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2年12月23日生,广西,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广西北流市贵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西二路00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576823798U。
法定代表人:甘一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龙钢锋,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元大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流市贵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广西元大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元大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46.5元,由广西元大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利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冉璐
书记员唐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