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6民初694号
原告:广西元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37号三楼32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17107806。
法定代表人:巫克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晟,独山县司法局麻尾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桂林市翊武路58号10楼二层-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200002449E。
法定代表人:蔡如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亮,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广西北流市贵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城西二路00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576823798U。
法定代表人:甘一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元大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流市贵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元大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8元,减半收取计2384元,由原告广西元大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光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陆航
书记员周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