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3执4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名都苑**楼**南面。

法定代表人:邱宗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思军,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翊武路******-2/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蒙秋玲,女,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蔡杰,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龙付保,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阳玉荣,女,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在执行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蒙秋玲、蔡杰、龙付保、阳玉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蒙秋玲、蔡杰、龙付保、阳玉荣未履行(2018)桂0303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及利息等共计8367913元;被执行人***、蒙秋玲、蔡杰、龙付保、阳玉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蔡杰、龙付保所有的六套房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广西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国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