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5执86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十三楼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20976657。

法定代表人:邱宗跃,总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翊武路58号10楼二层-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200002449E。

法定代表人:蔡如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蔡如云,男,1953年3月4日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女,1953年8月1日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龙付保,男,195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阳玉荣,女,195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作出的(2018)桂0305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产权证号:30××62)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桂市国用(2006)第403999号】、位于桂林市象山区(产权证号:30××63)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桂市国用(2006)第403998号】,上述二商铺经过一拍、二拍、变卖均未成交,变卖价格1968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上述商铺作价1968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裁定将上述商铺抵偿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捷

审判员 黄克芹

审判员 周穆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青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