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3执121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翊武路******-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200002449E。

法定代表人:蔡如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申朝阳,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本院在执行***与桂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朝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朝阳未能履行(2020)桂0303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共同返还钢管脚手架建筑设备租赁物,其中钢管19138.1米、扣件7449套、顶托83套(若前述钢管脚手架建筑设备租赁物在实际履行或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确定为无法返还或返还不能的,则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朝阳应于无法返还或返还不能被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赔偿经济损失333425.5元);二被执行人共同支付钢管脚手架建筑设备的欠付租金(2015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为364046.01元。从2020年1月1日起的租金计算为:以每日226.87元的标准,计算至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朝阳实际返还前述确定的钢管脚手架建族设备租赁物返还之日止,或在实际履行或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确定为无法返还或返还不能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共同支付违约金9744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749元,财产保全费449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朝阳已部分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钢管脚手架建筑设备租赁物;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朝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申朝阳、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如云限制高消费、将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