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7268号
原告:浙江普尔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上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石秋林。
原告浙江普尔树脂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普尔树脂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普尔树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普尔树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普尔树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鹏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