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7335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邮电路****。
负责人:汪柏林,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华,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亦鑫,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东大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东大路**
法定代表人:傅仕苗。
被告:浙江爱水宝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
法定代表人:陈和灿。
被告:浙江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石秋林。
被告:傅叶明,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陈晓美,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东大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爱水宝管业有限公司、浙江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傅叶明、陈晓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应冰洁